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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06-22 23:03:54    来源:

以下为《通知》和《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文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7年到2019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日常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省委宣传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一报一台一网(端)工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工程”等意识形态领域重点建设项目;

  (二)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三)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四)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五)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和文化消费市场培育;

  (六)文化新型业态培育;

  (七)文化对外贸易、投资和重大展会活动;

  (八)投融资平台建设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融资成本贴息、保险费补助等;

  (九)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十)省级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开展股份制改造、对外并购重组等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十一)参股市县文化产业基金;

  (十二)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包括奖励、融资贴息、项目补助、资本金投入等。

  奖励,指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文化企业和已完成的文化产业项目,对获得省级以上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中明确。

  融资贴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产业项目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进行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文化产业基金。

  项目补助,指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给予补助。

  资本金投入,指对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给予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共同发布申报通知。

  (二)省级国有文化集团和省直有关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经由集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宣传部(文改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推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复核,共同组织评审。评审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五)通过省主流媒体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省委宣传部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对下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从事文化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此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二)申请融资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已支付融资利息凭证、融资合同、利用融资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等。付息凭证须与融资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

  (四)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

  (五)申报项目真实性和依法规范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或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近2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或项目绩效评价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设立期间,省委宣传部负责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列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委宣传部按照项目单位编报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督促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对考评内容、程序以及考评结果的应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直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宣传部(文改办)、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改办)、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分配专项资金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用途或细化到项目的资金,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文改办印发的《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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